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和完善学院议事决策制度,促进学院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形成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的有效合力,提高学院规范化管理水平,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对学校负责。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学院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共同担负起领导和推动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全面职责。
二、组织形式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议事内容涉及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的,由院长主持;议事内容涉及办学方向、领导班子与干部队伍建设、奖惩、学生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等事项的,由书记主持。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正副院长、党委正副书记和院长助理。学院工会主席、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同时可根据需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列席人员。若有需要,亦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党委书记担任,秘书由院办主任担任。
三、议事范围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三)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生工作、学术交流、行政管理与后勤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人才引进与培养、干部人事调配、干部教育培养与管理、人员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院财务工作,包括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津贴和奖金的分配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谐校园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八)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四、议事规则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在会前研究确定。也可先由分管副院长、副书记、院长助理提出,经院长与院党委书记认可后,由院长确定。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临时动议。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秘书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作相应准备。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和讨论。特别是在涉及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在决定前应根据需要充分听取学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教代会、工会等的意见。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到会人数(不含列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不含列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事不能出席应向院长或书记请假。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应逐一表决,且须经超过应到会半数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若对某些问题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一次会议再行讨论。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遇到重要事项亦可随时召开。院长或书记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时,由另一方主持。如果院长和书记二人都不在时,党政联席会议暂停,除非遇到紧急事项需要决策,由院长或书记根据讨论事项的性质委托分管副院长或副书记主持。凡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或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涉及保密事项时,与会人员要严格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干部人事等有关工作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要有详细的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字确认和签发。
五、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五条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以学院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按照学院党委(党总支)和行政各自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同时,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将决定传达到师生员工,发挥广大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决定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加以执行。
六、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药学院党委
药学院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