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试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2-06浏览次数:213


厦门大学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试行办法  
 【2009】厦大研字4号  
 
   
   
     为了激励在校硕士研究生,增加博士研究生优质生源,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或研究院,下同)应该根据学科特点和研究生培养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

    2.为保证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选拔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拟进行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选拔的培养单位应制定实施细则,内容应该包括选拔标准与程序、考核内容、方式与要求等。实施细则向研究生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3.对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人数,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把关,宁缺勿滥。原则上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的研究生总数不超过本学科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50%,理工医类可适当放宽。

    4.获得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资格的研究生必须与通过博士生入学考试的考生一起参加博士入学复试;各培养单位根据所有考生复试成绩排序,确定拟录取的博士生名单。

    5.拟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的培养单位必须制定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区别于普通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内容应该包括学分(不少于42学分,其中公共外语与政治设置同普通硕士生,两门合8学分)、在校学习年限(5-8年)、学制(5-6年)、课程要求、培养环节要求、论文要求等。培养方案应对外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选拔条件

    1.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条件为: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培养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3)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异、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培养单位应在选拔工作实施细则中制定具体标准)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学硕士研究生。

    (4)委培生和定向生必须提供原单位同意其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的有效证明。

    (5)单考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不申请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

    2.拟招生的博士生导师必须是已经列入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选拔程序

    1.拟申请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的研究生须填写《提前攻博研究生资格申请书》或《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申请书》中的有关个人基本信息,经本专业两名专家(其中一名为拟招生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在规定时间提交培养单位进行考核。

    2.各学院由主管领导和博士生导师组成考核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包括申请人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或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业务能力、科研潜能与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结果以专业知识、外语水平、综合素质分类量化,综合打分(以百分制评分,各部分比例由各学科自定)。综合考试成绩填入《提前攻博研究生资格申请书》和《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申请书》。笔试试卷和面试录音要存档备查。

    3.考核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将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名单与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会同校招生办、校考试中心联合审核并确定获得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博士入学复试资格的研究生名单,并在研究生院主页公示一周。

    4.公示结束后,研究生院正式公布获得博士入学复试资格的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名单。

    5.获得资格的研究生必须与通过博士生入学考试的考生一起参加博士入学复试,按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四、其他规定

    1.提前攻博研究生进入博士阶段前要完成硕士论文答辩并取得硕士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不做硕士论文,不发给硕士毕业证书。

    2.申请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正式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前有权放弃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资格,继续完成硕士学历教育。已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若中途放弃学业,原则上不予转为硕士研究生。 

    3.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5-6年。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前按硕士研究生进行学籍管理,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后转入按博士研究生进行学籍管理,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

    4.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查实,予以取消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资格:

    (1)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厦门大学提前攻博研究生选拔工作试行办法》【(2006)厦大研字49号】、《厦门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试行办法》【(2006)厦大研字50号】作废。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0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