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其学位论文的深度、广度和系统性,除按学校的一般性要求外,申请相关学位还应满足一定的论文要求。根据校学位委员会的授权,药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本院学科特点制订本规定。
一、申请硕士生学位发表论文要求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应有一定的创造性结果。硕士生在论文答辩之前其研究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1,应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当导师或课题组长指定的协助指导老师为第一作者时)至少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一篇论文(有导师签名的录用证明包括e-mail即予认可);
2,作为第二作者(当与同实验室研究生同学共同承担某一课题,同实验室研究生同学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外SCI二区期刊发表与硕士论文工作相关的论文一篇;
3,作为第三作者(当与同实验室高年级研究生同学共同承担某一课题,同实验室高年级研究生同学作为第一、二作者)在国外SCI一区期刊发表与硕士论文工作相关的论文一篇(有导师签名的录用证明包括e-mail即予认可);
4,其它鉴定成果、发明专利(为主要贡献者;一项发明专利相当于一篇《中国科学》论文,专利需取得授权才予以认可(改为取得公开号));一项发明专利相当于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5,对于具有突出创新性、保密性或新开领域,要求在获得硕士学位前,至少应有1篇(符合上述1-3条中至少一条的文章)已经投送并处于审稿状态的文章,由导师签字通过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二、申请博士生(含硕博连读)学位发表论文要求
博士生(含硕博连读)在论文工作期间应在导师指导下及时将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发表,博士生在论文答辩之前所发表的研究成果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其中博士生本人应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当导师或课题组长指定的协助指导老师为第一作者时),论文有导师签名的录用证明包括e-mail即予认可。
1、 在SCI二区或以上级别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2、 在SCI三区发表论文2篇。
三、 在上述各类型刊物所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厦门大学药学院”。
四、关于核心刊物的认定
核心刊物的认定以学校研究生院认定的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及《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为准,旧版在新版公布后的一年内仍有效。
五、博士研究生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的六年内(自答辩完后第二日起计算)达到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学院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学位,学院亦不接受逾期的申请。
六、硕士研究生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的四年内(自答辩完后第二日起计算)达到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学院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学位,学院亦不接受逾期的申请。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厦大研[2008]5号文件为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厦门大学药学院
2011年6月24日